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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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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X X (集团)公司集体合同

 

   X X (集团)公司(下称企业)与X X X 工会(下称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的经济发展与职工的经济利益增长紧密相连,追求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实现职工利益同向增长,实现双赢互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双方签订本合同的宗旨。

第二条   工会代表企业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遵守的共同准则。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不低于安庆市政府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企业内公告,编入员工手册。

第五条   本合同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下属所有企业(下称“所属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低于本合同的,视为无效,并以本合同确定的劳动标准和保险福利为准。

第六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章     劳动关系

第七条   企业录用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企业和职工都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给职工一份。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企业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依法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企业可以与职工就出资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等的必须服务期作出约定;职工若自愿接受上述待遇,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服务期义务。

第九条   企业可以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但条款或者协议应当对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及保密措施等作出约定,职工应当履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如果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未对商业的内容、范围、保密措施等作出约定,且企业没有制订保守商业秘密制度的,其与职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职工,企业可以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应当同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并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作出约定。企业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职工要求仍不支付的,职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条   劳动合同因服务期、保密协议设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一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开展劳动争议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专职工会干部的劳动关系按照《工会法》有关规定执行。代表职工一方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遇生产或者组织结构调整,应当优先安置、使用本企业的职工,不得以劳务用工来取代在岗的职工并因此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

          企业依法裁员,半年内招工的,应当优先招收原企业职工。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奖金和内部岗位津贴和补贴。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工会在每年    月份,企业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行业职工工资水平、上年度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情况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向企业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具体标准由工会与行政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参照本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企业制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职工夜班工作超过二十二点,企业按规定发给夜班津贴。因检修机械设备、待料等原因造成停工,职工工资照发。企业按政府和本企业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各项补贴和津贴。

第十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员工在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待遇,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无故停发、克扣职工工资。企业因特殊情况的出现,暂时停发职工工资时,应当事先征得工会的同意和谅解。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标准工作日制度。每周工作五日,每周40小时。对部分职工因工作岗位或生产特点,需要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后,企业实行无定时工作日。工作时间的安排应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责任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加班加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四条   企业执行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薪资。

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和检查企业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切实做好新进厂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做好在岗职工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复训工作。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进行专业培训和定期复训,严格持证操作。对职工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或者相关资质证书的职工,不能安排其上岗。确保职工在合同期内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时,必须同时汇报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和资金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工作场地和环境,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定期发放和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尘防毒和防火防爆等工作,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伤亡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企业和工会对事故进行共同调查和处理。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有权要求企业及时制止;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或者改进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提出建议并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方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工会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健康权,每1-2年安排职工进行一次体验(包括女职工的妇科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与工会就女职工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对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缴职工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提取工资总额的   %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不得挪作他用。企业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组织职工参加住院补充保险、特种重病团体补充保险和女职工特种疾病补充保险。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加强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疾病休假工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给予职工其他福利待遇,如:上下班交通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食堂伙食补贴、住房补贴、妇女“三期”、子女入托补助费等。

第三十七条   企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进行疗休养。所需费用在规定范围内的部分由企业承担。

第七章     职工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企业把培育造就与集团公司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经营管理、科技人员、技术工人队伍作为落实科教兴企战略。企业和工会共同对职工进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时提取不少于职工工资总额1.5%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其中用于提高一线技术工人劳动技能方面培训的费用不少于职工教育经费的50%。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要纳入企业预算,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确保每年有不少于30%的技术工人接受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做好在职职工复合型、储备型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工作,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文化技术和业务水平,提高择业竞争能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建立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奖励制度。对有创造、发明,或者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作出贡献的人员,对生产经营或者降低成本节约管理中作出杰出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方式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   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企业纠正。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三条   为了确保本合同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共同设立督促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年1-2次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和工会报告。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方应当向对方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取得对方的谅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双方均可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要求进行集体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补充,所形成的协议、文件按规定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合同可以变更、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或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企业依法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合理安排使用。确实不足部分,企业给予补助。

             企业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时,应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企业应给予支持。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草案经集团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和工会签订,按规定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本合同签字生效后,最迟在15日内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告知全体职工。便于职工履行和检查。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  年。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或者自报送日起满15日该局未提出异议的次日起至满  年时止。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集团)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本合同遇与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拾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行政、工会各持壹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叁份,报市总工会备案壹份,存档贰份。

 

 

                                                                    XX(集团)公司(盖章)           XX集团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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